劳动力市场管理
第一节 劳动力市场管理概述
一、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有关法律规定
《劳动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一) 不得以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录用标准。
(二)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三)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四) 用人单位应告知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
(五) 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公平竞争、择优录用。
(六) 技术工种人员,按照《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七) 按规定跨省招用人员和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
(八) 30之内办理录用登记手续。
二、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有关管理规定
(一)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一般规定
1.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2. 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3. 无犯罪记录。
4. 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5. 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申办就业许可证;申办职业签证;申办就业证;申办居留证。
(二)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特殊规定
1. 具备中国政府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
2. 可不申办就业许可证和就业证外国人。
(1) 政府直接聘请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或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聘请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并持有《外国专家证》。
(2)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准许证》从事海上石油作业、不需登陆、有特殊技能的外籍劳务人员。
(3) 《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国人
三、 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
(一)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持有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
(二) 具有所从事工作的技能资格证明或相应的学历证明以及从事本专业的实际工作经历。
四、 违反规定招用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
1. 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2. 违反《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招用人员的,1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 违反《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责令期限改正,逾期,1000元以下罚款。
4. 违反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警告,培训上岗,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节 公共就业服务
一、公共就业服务的概念
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公益性就业服务,包括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训练、社区就业岗位开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内容。
二、公共就业服务的基本内容
(一)公共职业介绍
1. 提供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咨询服务;
2. 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3. 推荐培训;
4. 公开发布职业信息;
5. 办理登记备案;
6.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有关服务。
(二)职业指导的内容
1. 调查分析职业变动趋势和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
2. 开展对劳动者的个人素质和特点测试,对其职业能力进行评价;
3. 帮助求职者全面了解职业、认识职业;
4. 向求职者传授方法技巧,增强就业能力;
5. 提出培训建议,并推荐培训机构;
6. 对妇女、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人员提供专门的职业咨询服务;
7. 对下岗职工开展全方位的职业指导;
8. 对个体、私营劳动者,提供开业和经营方面的职业咨询服务。
(三)就业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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