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集体协商代表
1) 确定集体协商的代表(统称协商代表)
双方人数对等,至少3人/方,并确定1名首席代表;职工一方由工会指派,为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或主要负责人或主席书面委托或民主协商产生)
用人单位一方,由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担任或书面委托
2) 协商代表的权益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自动延长至完成协商代表职
责之时。(除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②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礼仪造成重担损害的③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企业内部的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2. 提出集体协商要求
1) 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
2) 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3. 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1) 集体合同的草案制定出来以后,应由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对草案进行讨论、修改、补充和最后通过,使集体合同能够反映企业行政和广大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2) 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通过,应由双方的首席代表签字。
4. 集体合同的审查
1)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劳动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2)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①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②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3) 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
5. 集体合同生效
1)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签订集体合同双方在收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查意见书后,对其中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条款应进行修改,并于15日内报送劳动行政部门重新审查。
2) 生效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6. 集体合同的效力
1)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2)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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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