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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级经济师考试人力专业预习: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3/4/9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3. 集体协商的结果体现在所签订的集体合同中。

  4. 集体协商本身并不产生劳动关系。

  5. 国家在集体协商中起调解作用。

  6. 劳动者应当受到特别保护

  四、集体合同的特征

  1. 集体合同是一种劳动协议,它本质上所反映的是以劳动条件为主要内容的关系,是规定全体职工与企业之间整体性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一种协议,它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基础。

  2. 集体合同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协议,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全体劳动者。全体劳动者一方由工会组织为代表,没有建立工会的,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作为其代表,不能由职工个人或职工中其他团体为集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3. 集体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其生效要经过特定的程序。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遵循自愿协商、平等协商、保持和谐稳定的原则。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五、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

  1. 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2. 此劳动合同,除应当依法载明劳动合同必备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

  3. 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4. 被派遣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六、劳务派遣协议

  1. 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2. 应当约定: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3.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七、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定义务

  1. 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2. 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3. 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4. 在跨地区派遣劳动者时,应当保证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符合用工单位所在地规定的标准

  5. 因劳务派遣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 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八、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1. 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如无同岗位,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相似岗位确定)

  2. 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 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在劳动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时,预期解除劳动合同

  九、用工单位的法定义务

  1. 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2. 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3. 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得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4. 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5. 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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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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