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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级经济师考试人力专业预习:工伤和劳动能力认定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3/4/9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导读:经济师网校为了方便广大考生更有效的复习备考2013年经济师考试,编辑特整理出2013年中级经济师考试人力专业预习:工伤和劳动能力认定,预祝大家学习愉快,顺利通过经济师考试!

 一、工伤认定

  1.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③在工作时问和工作场所内,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④患职业病的;

  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爆炸伤害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第1、2 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①故意犯罪的;②醉酒或者吸毒的;③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工伤认定申请

  1. 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30日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该用人单位负担。

  3.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工伤认定申请表。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②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③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注意:

  ø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而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ø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4.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

  5. 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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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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