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失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
1. 《失业保险条例》
2.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城镇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如果连续工作满一年,且所在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合同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工作时间长短,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办法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失业保险费的缴纳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按照个人工资的l%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五)生育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目前,生育保险费按照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由用人单位缴纳。
(六)企业年金,一般又称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年金,是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最要组成部分,是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形式。
1. 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受托人可以是企业成立的年金理事会。
2.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取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运营。要切实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实现规范运作,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利益。”
建立企业年金的原则
1. 《劳动法》第75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2. 企业年金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企业年金有利于增加用人单位的凝聚力,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也有利于分担国家、社会的经济压力。
企业年金的缴费
1. 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2. 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
3.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
争议的解决方式主要:待遇复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特点:
1. 当事人的多样性
2.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发生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终止之后,以及人力资资源和社会保险事务管理关系之中
3.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内容与当事人的法定劳动和社会保险权利、义务相关。
4.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与劳动争议不同:
劳动争议
从争议的性质上看,前者属于行政争议范畴,后者属于民事争议范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诉讼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诉讼结果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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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