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初级经济师考试人力专业预习:劳动用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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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招用人员
我国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有关法律规定:
(一)自主的用人权: 人力资源和劳动者双方都获得法律的保护。
(二)招用人员的途径:中介机构、招聘会、互联网、报纸、广告、电视、媒体。
(三)用人单位的义务
1)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
2)招聘时依法如实告知相关的内容(工作条件、工作点、劳动报酬、安全生产)。
3)根据劳动者要求,及时反馈是否录用的情况。
4)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保密,智力成果应当得到书面的同意。
5)对少数民族应给以适当的照顾。
6)用人单位应建立职工花名册备查,职工的花名册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
7)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按照集体合同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的或者集体合同不明确的实行同工同酬。
(四)禁止性行为
1)提供虚假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2)扣押录用人员的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3)要求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的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4)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5)招用无合法身份证的人员。
6)以招用人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7)用人单位不得以诋毁其他用人单位信誉,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的手段。
(五)反歧视:招聘简章或招聘广告中不得对妇女,残疾人,传染病源携带者,少数民族等劳动者提高录用条件或拒绝录用的条件。
(六)从事特殊工种劳动者的招用
从事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劳动者,应当持有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进行专门培训使其具备职业资格。
二、就业登记
1.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并为被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
2.从事个体经营的或灵活就业的,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就业登记的主要内容:个人信息、就业类型、时间、劳动合同订立、终止、解除等的情况。
三、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规定
掌握: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有关管理规定;
(一)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一般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实行行政许可。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3.无犯罪记录。
4.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5.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外国人在我国就业需要申办:就业许可证;职业签证;就业证(入境后15日内办理);居留证(入境后30日内)。
(二)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特殊规定
1.一些单行法规或规章对外国人到中国就业,要求具备中国政府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否则给予相应的处罚。
2.在我国就业可不申办就业许可证的外国人主要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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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