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首页·网站地图
地方
资讯
全国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山西安徽福建广东广西海南辽宁吉林黑龙江
河南河北江西湖南湖北四川重庆云南贵州陕西甘肃宁夏青海西藏新疆内蒙古

2022年经济师报名时间/条件

自动查询系统

省份
手机
姓名
提示:提交后系统自动生成环球网校账户 用户名您的手机号 初始密码123456

2022年经济师 网课

报名时间动态及时提醒 赠送环球视频课程 套餐8折抢购

已查询报考条件的考生也可一键进群获取报考指南在线解答 群号569977370 

您现在的位置:经济师考试网 >> 中级经济师 >> 专业与实务 >> 人力资源 >> 文章正文
2011年中级经济人力资源辅导讲义(52)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1/1/23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五、劳动合同法的特别规定★★

  考点: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

  (一)劳务派遣

  1.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2.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3.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4.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定义务

  (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2)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3)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4)在跨地区派遣劳动者时,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保证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符合用工单位所在地规定的标准。

  (5)因劳务派遣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5.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1)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2)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在劳务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违法情形时,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6.用工单位的法定义务

  (1)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2)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3)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4)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5)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6)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7)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7.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8.劳务派遣岗位的范围

  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9.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1)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2)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4)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6)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例题1·单选题】(2008年)劳务派遣单位在跨地区派遣劳动者时,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应当按照( )规定的标准执行。

  A.用工单位所在地

  B.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

  C.用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

  D.劳务派遣单位规章制度

  [答案]A

  【例题2·单选题】(2008年)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 )日。

  A.7       B.10

  C.15       D.30

  [答案]C

[1] [2]

  考试交流区报名时间交流群(点击加入QQ群可快速加群交流成绩查询相关信息我们会及时在群里通知):

  网校-中级会计师群3(群:569977370) 

  温馨提示:有任何报考及考试相关疑问,可添加网校专业老师个人微信号“edu24olxu”咨询。!考生可下载手机APP,随时掌握考试资讯!

国家医学考试网

扫一扫上面的二维码,添加老师个人微信号,所有课程八折开通

学员登陆
名师在线
刘艳霞老师
刘艳霞老师
  刘艳霞老师: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环球职业教育在线会计职称、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会计从业、经济师等课程辅导专家。...[详细]
胡艳君老师
胡艳君老师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人才招聘 - 论坛交流 - 有事找我点这里
客服咨询热线:010-62126633 或 400-678-3456 转 601 传 真:010-62168398(直拨)  邮编:10008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8号北京国际D座8层(魏公村北大口腔医院北侧) 环球天下教育集团
版权所有 © 2007 - 2010 经济师考试培训网  鄂ICP备100011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