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政府非税收入
考点一、政府非税收入的概念与特点
政府非税收入的概念 【注意】我国政府非税收入的取得方式主要有:征收、收取、收缴、追缴、募集等。政府非税收入不是执收单位的自有资金,而是“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归政府、管理权在财政”,即具有“三权”属性。 |
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注意】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我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范围 【注意】法定执收单位具体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按照现代财政理论和世界银行的分类方法,政府收入包括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债务收入和社保基金收入四部分 |
政府非税收入的范围 (广义的非税收入还应包括国债等债务收入) |
1.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2.政府性基金收入; 3.罚没收入; 4.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5.国有资本收益 6.彩票公益金; 7.特许经营收入; 8.中央银行收入; 9.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10.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11.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12.其他非税收入 |
政府非税收入的特点 |
灵活性、不稳定性、非普遍性、补偿性 |
考点二、政府非税收入的种类
种类 |
具体内容 |
利用国家权力取得的非税收入 |
(1)行政性收费收入 (2)政府性基金收入 (3)罚没收入 (4)特许经营收入 |
利用国家所有权取得的非税收入 |
(1)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2)国有资本收益 (3)中央银行收入 |
反映政府社会管理、促进公益事业发展及其他非税收入 |
包括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和其他非税收入 |
考点三、取得政府非税收入的理论依据
理论依据 |
具体内容 |
公共物品与非税收入的取得 |
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包括纯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 |
纯公共物品:根据边际成本定价原则,政府在向社会提供纯公共物品时,不应向使用者直接收费,也很难通过非税的方式为该公共物品筹资。政府提供纯公共物品的成本只能通过强制征税加以弥补 | |
准公共物品:对准公共物品成本的补偿应当采用非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形式,按照消费主体从准公共物品使用中获得的收益收取相关费用 | |
作用:通过收费方式对准公共物品的成本进行补偿,可起到改善公共资源的使用效率、降低经济制度的扭曲程度、改进公共资源的配置效率、实现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符合受益公平原则以及提高公共服务质量的作用 | |
外部经济与非税收入的取得 |
政府具有的社会职能决定了政府必须对社会成员在社会活动中产生的负的外部效应进行社会治理,从而矫正负的外部效应 政府按照社会治理负的外部效应所需成本来确定收费,让生产负的外部效应的主体承担其活动成本。这种带有惩罚性的非税收入形式,是政府利用利益机制约束微观主体产生负的外部效应的重要手段,它与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相互配合,能够比较有效地矫正微观主体的行为模式,从而约束其负的外部效应频繁发生。在政府非税收入中,各种罚没收入即属于矫正性收入 |
国有产权与非税收入的取得 |
国有资产收益是国家凭借其拥有的国有资产产权,从国有资产使用者手中取得的 |
在政府非税收入中,体现国有产权的收入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和中央银行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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