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其他税收制度
考点一、房产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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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 |
纳税人 |
1.产权属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2.产权出典,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纳税。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4.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的,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5.融资租赁的房产,依照房产余值纳税。(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之日的次月或合同签订的次月起) |
征税范围(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 |
税率 |
1.依据房产计税余值计税的,税率为1.2﹪;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税的,税率为12﹪。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
考点二、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房产计税余值(租金收入)×适用税率
其中:房产计税余值=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率)
【提示1】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提示2】自2016年5月1日起,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而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考点三、房产税的减免(注意“自用”及以下几项)
1.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对个人所有的营业用房或出租等非自用的房产,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2.不在开征地区范围之内的工厂、仓库,不应征收房产税。
3.凡是在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公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4.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5.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6.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7.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向“三北”地区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对兼营供热企业,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减免税。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的房产税。
8.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9.自2016年1月1日起,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1)向社会开放,用于满足公众体育活动需要;(2)体育场馆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场馆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3)拥有体育场馆的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及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以外,前一年度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考点四、契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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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 |
纳税人 |
城乡居民个人、私营组织和个人工商户、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国人、国有经济单位 |
征税范围(发生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的土地和房屋) 【以下几种情况视同房屋买卖: (1)以房屋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由产权承受人按房屋现值缴纳契税。 (2)以房产作为投资或作股权转让——由产权承受方按投资房产价值或房产买价缴纳契税。(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征收契税。】 |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对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 |
征税范围(发生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的土地和房屋) 【以下几种情况视同房屋买卖: (1)以房屋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由产权承受人按房屋现值缴纳契税。 (2)以房产作为投资或作股权转让——由产权承受方按投资房产价值或房产买价缴纳契税。(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征收契税。】 |
3.房屋买卖:以货币为媒介,出卖者向购买者过渡房产所有权的交易行为。关注视同房屋买卖情况。 4.房屋赠与:将房屋无偿转让给他人所有。受赠人按规定缴纳契税。以获奖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应照章缴纳契税 5.房屋交换:双方交换价值相等,免纳契税,办理免征契税手续。其价值不相等的,按超出部分由支付差价方缴纳契税。 |
税率 |
幅度比例税率:3﹪-5﹪ |
应纳税额的计算 |
计税依据 (1)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其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其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其计税依据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4)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依据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
考点五、契税的减免
注意以下项目:
1.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契税。
2.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房房源的,免征契税。个人购买经济适用房减半征收契税。
3.2016年2月22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暂不适用】
4.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契税予以免征。
5.对被撤销金融机构在财产清理中取得土地、房屋权属所涉及的契税,应予以免征。
6.《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制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
7.《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8.《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考点六、车船税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1.乘用车、客车、摩托车: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
2.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应纳税额=车船的整备质量×单位税额
3.船舶、游艇:应纳税额=净吨位或艇身长度×单位税额
(二)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5.对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免征车船税。
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7.经批准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考点七、资源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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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 |
纳税人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除《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不缴纳水资源税的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 |
征税范围 |
1.矿产品。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 2.盐(固体盐和液体盐) 3.水资源 |
税率 |
采用从价定率(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或从量定额税率(粘土、砂石) |
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 |
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列举的21种资源品目(不包括粘土、矿石)和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产品实行从价计征,计税依据由原矿销售量调整为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氯化钠初级产品或金锭的销售额。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按照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的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计征方式。 |
从价定率征收方式 |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特殊: 1.纳税人开采应税产品由其关联单位对外销售的,按其关联单位的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2.纳税人既有对外销售应税产品,又有将应税产品自用于除连续生产应税产品以外的其他方面的,则自用的这部分应税产品,按纳税人对外销售应税产品的平均价格计算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3.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应税产品直接出口的,按其离岸价格(不含增值税)计算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
煤炭资源税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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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方式 |
应税煤炭销售额 | |
开采原煤 |
直接对外销售 |
原煤销售额 | |
自用 |
连续生产洗选煤 |
不缴纳资源税 | |
其他方面 |
(1)视同销售; (2)无销售额的,税务部门确定 | ||
开采原煤 加工洗选煤 |
销售 |
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 | |
自用 |
(1)视同销售; (2)无销售额的,税务部门确定 |
考点八、资源税的减免
注意以下几项:
减征50﹪ |
1.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 2.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 |
减征40﹪ |
铁矿石;对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 |
减征30﹪ |
1.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 2.三次采油资源税 3.深水油气田资源税 4.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 |
减征20﹪ |
对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 |
水资源税的减免项目区分以下情形:
1)下列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
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②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③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④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
⑤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⑥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2)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对回收利用的疏干排水和地源热泵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
3)下列情形,予以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
①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②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
③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
④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⑤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⑥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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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