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所得税制度
考点一、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分类
分类 |
含义 |
居民企业 |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
非居民企业 |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
考点二、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考点三、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种类 |
税率 |
适用情形 |
法定税率 |
25﹪ |
(1)居民企业; (2)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
20﹪ |
适用于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 |
10﹪ | ||
优惠税率 |
15﹪ |
1.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3.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 |
20﹪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
考点四、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原则 |
1.权责发生制原则。即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2.税法优先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
亏损弥补 |
1.含义: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2.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
考点五、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 |
免税收入 |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3.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
1.国债利息收入; 2.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条件) 4.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5.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条件) |
考点六、企业所得税一般收入项目的确认
|
原则 |
同时满足的条件 |
销售货物收入 |
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
1.货物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货物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货物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核算。 |
提供劳务收入 |
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 |
提供劳务结果能够可靠计量的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核算。 |
考点七、企业所得税特殊收入项目的确认
特殊收入项目 |
相关规定 |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2.利息收入 |
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3.租金收入 |
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4.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
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5.接受捐赠收入 |
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6.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7.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 |
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
8.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 |
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9.转让股权收入 |
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
10.债务重组收入 |
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
考点八、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一)税前扣除基本原则 |
1.真实性、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 2.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 3.不征税收入形成支出不得扣除原则; 4.不得重复扣除原则 |
(二)税前扣除的主要项目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按税法规定扣除。】 |
1.工资、薪金: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补充保险(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5﹪标准内的部分) 3.利息 4.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 5.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部分) 6.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7.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9.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10.非居民企业境内机构、场所分摊境外总机构费用 11.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12.人身意外保险费。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3.党组织工作经费(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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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禁止税前扣除的项目 |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非公益性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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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