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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第三十章讲义:第一审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7-2-22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3.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六)简易程序

  1.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和简单经济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2.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收到起诉状经审查立案后,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纠纷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3.在简易程序中可以口头起诉、口头答辩。

  4.原被告双方同时到庭的,可以当即进行审理,当即调解。

  5.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6.简易程序中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不需实行合议制,但要有书记员作记录。

  7.在开庭通知、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上不受普通程序有关规定的限制。

  8.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9.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例题·单选题】(201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列法院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简单民事案件的是( )。
  A.中级人民法院
  B.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C.高级人民法院
  D.最高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简易程序。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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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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