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六】督促程序
建议关注各细节知识点。
(一)督促程序的概念与适用范围
1.督促程序,又称债务催偿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法律程序。
2.性质:由于人民法院适用督促程序是直接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债务人及时偿还债务,并不经过审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债务纠纷,所以,它属于一种非讼的特别程序。
3.适用范围:督促程序适用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
(二)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①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标的必须是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②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③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对等给付义务。
④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债务人。
【注】送达应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方式。
(三)支付令的申请与审查
申请 |
(1)债权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必要的证据材料。 |
审查 |
(1)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通知债权人 |
(四)支付令的效力
1.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口头异议无效。
2.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在法定期间内不提出异议,则支付令生效,生效的支付令与生效的判决书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3.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可转入诉讼程序。
【例题·单选题】(2012年)关于支付令的说法,正确的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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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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