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首页·网站地图
地方
资讯
全国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山西安徽福建广东广西海南辽宁吉林黑龙江
河南河北江西湖南湖北四川重庆云南贵州陕西甘肃宁夏青海西藏新疆内蒙古
您现在的位置:经济师考试网 >> 初级经济师 >> 经济基础 >> 文章正文
2017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第三十章讲义:仲裁法的一般原则、仲裁协议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7-2-27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考点九】仲裁法的一般原则、仲裁协议

  建议关注仲裁法的一般原则、仲裁协议的生效要件。

  (一)仲裁法的一般原则

  1.自愿原则。

  2.仲裁独立原则。

  (1)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和其他机构。

  (2)仲裁机构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

  (3)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仲裁一裁终局原则: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起诉。

  4.仲裁保密原则: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仲裁员和仲裁秘书人员有保密义务。

  (二)仲裁协议

  1.概念: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

  2.生效要件

  形式要件:

  具备书面形式;仲裁协议应当写明提交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的名称,同时还应包括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实质要件:

  (1)当事人必须具有缔约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当事人约定的仲裁事项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3.仲裁协议的效力和无效仲裁协议的确定

  (1)仲裁协议的效力

  ①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管辖案件的前提,没有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②除非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否则,只要有仲裁协议,法院对案件就没有管辖权。

  ③仲裁协议是仲裁裁决可以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前提。

  (2)仲裁协议的无效及其确定。

  ①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②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④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⑤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4.仲裁协议的效力异议

  (1)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2)一方当事人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3)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例题·单选题】(201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关于仲裁协议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仲裁协议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B.仲裁协议应当写明提交仲裁的事项
  C.仲裁协议无须选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
  D.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订立仲裁协议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协议的相关内容。

  考试交流区报名时间交流群(点击加入QQ群可快速加群交流成绩查询相关信息我们会及时在群里通知):

  网校-中级会计师群3(群:569977370) 

  温馨提示:有任何报考及考试相关疑问,可添加网校专业老师个人微信号“edu24olxu”咨询。!考生可下载手机APP,随时掌握考试资讯!

国家医学考试网

扫一扫上面的二维码,添加老师个人微信号,所有课程八折开通

学员登陆
名师在线
刘艳霞老师
刘艳霞老师
  刘艳霞老师: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环球职业教育在线会计职称、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会计从业、经济师等课程辅导专家。...[详细]
胡艳君老师
胡艳君老师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人才招聘 - 论坛交流 - 有事找我点这里
客服咨询热线:010-62126633 或 400-678-3456 转 601 传 真:010-62168398(直拨)  邮编:10008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8号北京国际D座8层(魏公村北大口腔医院北侧) 环球天下教育集团
版权所有 © 2007 - 2010 经济师考试培训网  鄂ICP备100011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