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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第三十章讲义:公示催告程序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7-2-25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考点七】公示催告程序

  建议关注各细节知识点。

  (一)概念与适用范围

  1.公示催告程序是指在票据持有人之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2.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规定为两大类:

  (1)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

  (2)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二)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享有申请权的票据持有人。

  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2)具有明确、合法的申请形式和理由。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案件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审查与受理

  1.符合受理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该票据。

  如果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前,支付人已经支付了该票据,则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2.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7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四)公告与权利申报

  (1)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在3日内发布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2)公示催告期最短不得少于60日。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3)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除权判决

  (1)概念: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

  (2)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的,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提出。逾期不申请判决的,法院应终结程序。

  (3)除权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得上诉。申请人有权凭除权判决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4)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除权判决前向法院申报权利的,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除权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起诉,人民法院立案后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例题·单选题】(2008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公示催告期间最短不得少于90日
  B.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C.公示催告案件由票据持有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D.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的,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年内提出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公示催告程序。选项A最短不得少于60日。选项C公示催告案件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选项D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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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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