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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级经济师《房地产经济》章节讲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7-3-30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第八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

  【本节考点】

  【考点】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范围和原则

  【考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收回、流转和抵押

  【考点】农村宅基地及其管理

  【考点】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新试点

  【本节内容精讲】

  【考点】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范围和原则★

  (一)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范围

  ①兴办乡镇企业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如乡镇办企业使用属于本乡(镇)集体所有的土地,村办企业使用属于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个人办企业使用所在农民集体组织的土地。

  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③乡 (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农村道路、水利设施、学校,、通信、医疗卫生、敬老院、幼儿园、村委办公室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原则

  (1)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2)按规划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3)按计划用地,不得突破计划控制指标。

  (4)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5)如果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本知识点结束

  【考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收回、流转和抵押★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收回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过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对土地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原土地使用者及地上建筑物需要搬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给予负责搬迁。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是指乡镇企业、公益事业、公共设施的所有者因某种原因被撤销,或迁移到其他地方,不再需要使用或无法使用该土地的,可以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但不包括企业的破产和兼并等情形。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和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未经国家征收,厂房所占用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因厂房的转让而改变。

  ▲本知识点结束

  【考点】农村宅基地及其管理★★★

  (一)农村宅基地的概念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建设住宅所使用的集体土地,由农民集体所有,由本集体农村村民无偿使用用于建造住房及其他附属设施的相关土地。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村村民委员会作为宅基地的经营管理者,可以代表农村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的“一户一宅”原则(宅基地管理的基本原则)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超过标准的,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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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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