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二】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管辖
建议关注地域管辖、专属管辖。
(一)管辖的概念和分类
1.管辖是指各级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划分和确定某级或同级中的某个人民法院对某一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问题。
管辖解决的问题就是遇到民事诉讼时,到哪个法院去打官司
2.分类: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和裁定管辖。
(二)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 |
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
中级人民法院 |
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高级人民法院 |
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是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三)地域管辖
1.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各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诉讼管辖。
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
2.一般地域管辖。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原告所在地为例外。民事案件一般地域管辖适用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为公民的,其住所地为户籍所在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3.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十种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④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⑤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交通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⑥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⑦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⑧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⑨因海难救助费用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⑩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四)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专属管辖 |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
协议管辖 |
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实行协议管辖,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五)裁定管辖
1.移送管辖
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2.指定管辖
上级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其下级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1)受移送的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
(2)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3)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通过协商未能解决。
3.管辖权转移
依据上级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法院,使无管辖权的法院因此而取得管辖权。一是从上级到下一级;二是从下级至上一级。
【例题·多选题】(2014年)在法院的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中,适用专属管辖的诉讼案件包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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