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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第二十八章讲义:行政诉讼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7-2-17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考点五】行政诉讼

  建议关注行政诉讼的特征、基本原则、举证责任。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2.行政诉讼的特征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选择复议原则。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起诉。

  2.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的要求包括合法性和合理性两个方面,但只有相对人对合法性提出异议时,才能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行政行为是否合理、适当的问题,原则上只能通过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自行判断和处理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3.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4.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原则。

  【注】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5.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司法变更权即人民法院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减损原告的权益。

  6.被告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总结】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三)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1.行政诉讼法确定由被告行政机关负担举证责任,也就意味着当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时即假定被诉行政行为违法,需要被告提供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来证明自己的行政行为是合法的,从而推翻违法假定。

  2.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3.原告应举证的事项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2)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

  除外情形:第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第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注】原告也可以主动向法院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

  4.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1)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

  (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5.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人民法院应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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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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