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和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
一、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合同订立前的义务,可以称为合同前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指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之义务。
我国保险法在保险人违反说明义务的主观要件上,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原则,并不要求存在过错。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为法定义务,不允许保险人以合同条款的方式予以限制或者免除。保险人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应当主动进行。
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1.如实告知义务的含义
如实告知是指投保人的陈述应当全面、真实、客观,不得隐瞒或故意不回答,也不得编造虚假情况用来欺骗保险人。投保人对于其尚未知道,但却应当知道的情况,投保人也负有告知的义务。
2.如实告知义务的理论基础
(1)诚信说
诚信说认为,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故订约时投保人应将有关危险的重要事项,据实告知保险人。
(2)合意说
合意说认为,保险合同的成立,以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所包含的危险程度及其范围意思表示一致为必要。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就是为了促使当事人达成合意。
(3)担保说
担保说认为,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投保人不如实告知产生瑕疵担保义务。
(4)危险估计说
危险估计说认为,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技术上的要求。
3.告知义务人
关于告知义务人的注意问题:
①投保人为告知的义务人;
②基于诚信原则,被保险人应负有告知的义务;
③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一般均要求被保险人须履行告知义务,但受益人不负有告知的义务。
4.告知的时间与范围
(1)告知时间
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有以下几个重要时点:
①保险人书面询问时;
②保险人通知承诺时;
③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时;
④投保人缴纳第一次保险费时。
(2)告知范围
对于投保人告知事项的范围,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体例:一是无限告知主义,二是询问告知主义。
①无限告知主义
要求投保人主动、全面地告知与保险标的风险有关的重要情况,而不以保险人的询问为条件,保险人也不用确定告知内容的具体范围。英美法系多采取这种告知方式。
②询问告知主义
要求投保人只需如实回答保险人对保险标的风险状况提出的询问即可。对保险人没有询问的事项,投保人无须主动告知。大陆法系除法国和比利时外,多采取这种告知方式。
③询问告知主义相对于无限告知主义的优势
a.询问告知主义更符合现代保险技术进步的趋势,也能够很好地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b.对投保人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要求较低。
c.要求投保人无限告知在一定限度上也会损害其商业秘密。
5.“重要事实”的认定
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髙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重要事实”的认定有两个标准:①是否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②是否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提高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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