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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知识点:近因原则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7-2-26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第四节 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内涵

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基本含义是:在风险与保险标的的损害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如果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近因原则的具体适用

认定近因的关键是确定风险因素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保险法上的近因主要通过原因力来判断。原因力,是指特定事实对相关结果事实的影响和作用之力。

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害

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原因只有一个,这个原因就是近因。若这个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负保险责任。若该近因属于未保风险或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2.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损害

连续发生的多项造成损害的原因有以下两类:

①连续发生的原因都是被保风险,保险人承担全部保险责任。

②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中含有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

a.若前因是被保风险,后因是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且后因是前因直接、必然的结果,保险人负全部保险责任;

b.若前因是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后因是承保风险,后因是前因的合理延续的直接、必然的结果,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

3.间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损害

在一连串发生的原因中,有一项新的独立的原因介人导致损害。若新的独立的原因为被保风险,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反之,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4.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害

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均属近因,如果多种原因均属被保风险,保险人负责全部保险责任。如果多种原因中既有保险危险,又有除外危险,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理论界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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