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事故发生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进行补偿。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一是被保险人只有遭受约定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才能得到补偿。二是补偿的数额必须等于损失,被保险人不能获得多于损失的补偿。
二、损失补偿的范围
损失补偿的范围为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主要包括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合理费用和其他费用。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适用
财产保险合同属于补偿性合同,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而人身保险合同,包括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等保险业务,属于定额保险合同,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四、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1.代位原则
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受损标的的所有权。代位原则包括代位求偿权和物上代位权。
(1)代位求偿权
①代位求偿权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代位求偿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②代位求偿权的构成要件
代位求偿权的构成要件是指代位求偿权成立所需的条件,主要包括:
a.保险标的的损害发生必须是由于第三者的行为引起;
b.被保险人必须对第三者享有赔偿请求权;
c.保险人须已经赔付保险金;
d.代位求偿权的构成不以被保险人的全部损失得到赔偿为构成要件。
③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a.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
b.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得超过其已经赔付的保险金,以防止保险人不当得利。
c.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d.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被保险人应履行协助义务。
④对被保险人过错行为的惩罚
被保险人违反协助义务等和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求偿权,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被保险人的责任应以过错为构成要件,过错包括故意和重大过失。
a.对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违反协助义务等,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金,对于保险人已经给付的保险金,保险人可以请求被保险人返还。
b.对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求偿情况,应区分弃权行为发生的不同阶段,分别处理:
一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2)物上代位权
物上代位权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赔付被保险人全部财产损失后,可直接取得保险标的物的物权的权利。物上代位权产生的两种主要情形是实际全损和委付。
①保险标的发生实际全损,保险人按照实际全损对被保险人进行足额赔偿后,即取得对该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②委付制度主要适用于推定全损的情形。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要想索赔全损,就应当将保险标的不附带任何条件地委付给保险人,并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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