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法》第16条对于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作出了明确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三、保证
1.保证的概念与分类
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人作出的一种关于为或不为某种行为,或某种状态存在或不存在的担保。
分类标准 | 具体种类 | 定义 |
按保证表现形式 | 明示保证 | 在保险合同中记载的保证事项,需要投保人明确作出承诺 |
默示保证 | 习惯上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保证某一事项,无须事前明确作出承诺 | |
按保证的内容 | 承诺保证 | 投保人对将来某一事项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保证 |
确认保证 | 投保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项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 |
2.保证的起源与适用
保证起源于18世纪英国海上保险制度,其目的是为了排除海上保险中的非常事件。
保证条款运用的限制:
①保证条款必须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并明确表达保证的意思。
②保证事项一般应为重要事项。
③对保证条款应作出严格的解释,除非有特别解释的需要,保证只及于其表达的事项,而不能赋予被保险人更多的责任和不利。
④被保险人可以不遵守保证的情形:
a.由于情况发生变化,保证事项已不适用于保险合同;
b.新颁布的法律使遵守保证成为不合法;
c.法律允许的其他情况。
3.保证与告知的区别
保证 | 告知 |
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合同义务 | 是一种先合同义务,并不构成保险合同的内容 |
目的是控制风险 | 目的在于保险人正确估计危险发生的可能和程度 |
保证在法律上被推定是重要的,任何违反将导致合同被解除的法律后果 | 告知须由保险人证明其确实重要,才能成为解除合同的依据 |
保证内容必须严格遵守 | 告知仅须实质上正确即可 |
四、弃权与禁止反言
1.弃权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
(1)弃权的条件
构成弃权须具备两个条件:
a.保险人必须知悉权利的存在。
b.保险人须有明示和默示弃权的意思表示。保险人弃权的意思表示,可以从其行为中推定。
(2)不得弃权的情况
①抛弃的权利是法律禁止抛弃或抛弃的条件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②对事实上的主张,不得抛弃;
③保险人不得抛弃除外或包括风险。
2.禁止反言
禁止反言也称为禁止抗辩,是指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巳经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我国《保险法》第16条明确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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