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律制度
1、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是特定社会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享有的支配权,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直接支使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债权和物权构成市场经济社会的最基本的财产权利,民法中他们构成了商品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则。两者的关系是:主体享有物权是交换的前提、交换过程表现为债权,交换结果导致物权的让渡和移转。物权的特征:
①物权是绝对权,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之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绝对权俗称“对世权”,而债权是相对权。
②物权属于支配权;
③物权是法定的(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动产占有、不动产以登记为权利象征。债权无需公示,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公共道德,即可以自由设定。
④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物权的标的必须是物(是特定物、独立物、有体物),不能是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债权一般直接指向的是行为、间接涉及物。
⑤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标的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得追及于物之所在地行使其权利,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债权原则上不具备追及效力,在债权的标的物所有权未转移之前,对债务人非法转让、并由第三人占有,不得请求返还财产,债权人对债务人只能享有请求履行债务和承担违约责任。
物权的优先权:指在一物之上同时设立物权、债权,物权的效力优先于债权;同一物之上存在数个数个物权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
1)一物二卖,先买者未对物权进行公示、后买者进行了物权的公示,后买者的物权优先于先买者的债权;债务人破产或者被强制执行,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上存在着担保物权,则该担保物权优先于其他一般的物权;债权人破产时,如果存在质权、抵押权或留置权,则有别除权,第三人对强制执行可提起执行异议。因此,物权优先于债权不是绝对的。除此之外,还有“买卖不破租赁”,即所有权的转移不影响原有的租赁合同期限的效力。
2)同一标的物上同时设立性质相同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物权,设立在先的具有优先权。债权不具有这种对内优先权,同一物上设立多个债权,各个债权都具有平等的效力。
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①物权法定原则,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得丧变更及其保护的方法均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地创设。具体包括:物权种类法定化、物权内容法定化、物权的变更规则法定化、物权保护方法法定化。
②一物一权原则, 指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不得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一标的物上。一个所有权的客体只能是一个独立的物,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为一个所有权的客体,只能成为多个所有权的客体。
③物权公示原则,指民事主体对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均采取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的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变更,应依法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依法规定交付。
物权公示原则的内容:1)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2)物权公示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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