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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基础知识笔记:物权法律制度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7-4-23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3)目的不同,物权的保护方法,指在恢复物权人对物权的客体享有完整、排他的支配权利,使物权的内容得以实现;损害赔偿的保护方法旨在补偿受害人遭受不法侵害而遭受的财产损失。

  5、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所有权,指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财产所有权本质上是

  一定社会的所有制关系在形式上、法律上的表现。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其中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其法律特征:

  ①所有权的独占性,所有人有权要求请求返还原物、停止侵害、排除防碍或赔偿损失。②所有权的全面性;③所有权的单一性;④所有权的存续性;⑤所有权的弹力性,即所所有权发生分离的权能分离期限届满后,最终支配权仍属所有人。

  6、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①所有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所有权首次产生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物的所有权。原始取得方式有:生产、先

  占、添附、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拾得遗失物、国有化和没收。

  先占,指民事主体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支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其构成要件:标的须为无主物、动产、行为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

  添附,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因一定的行为而结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添附包括:混合、附合、加工,混合如两种饮料混在一起,附合如建筑上粉刷油漆,加工权限于动产。

  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所有权人不明的归国家所有。

  2)继受所得,基于一定的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定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继受取得所有权的方式:

  因一定的法律行为(合同、赠与)、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继承、遗赠)、其他合法原因(合股入资)。

  3)善意取得,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财产的处分属于由占有人进行的无权处分,受让人一般不取得所有权;但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除外,此时所有权归受让人,原所有人只有请求占有人赔偿损失的权利,不能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受让须是善意的;(2)受让人须支付合理的价款;(3)受让人已经占有了该财产。

  ②所有权消灭,所有权的相对消灭,因物权的主体原因的消灭(如权利人的转让或抛弃物权、权利人的死亡等);

  所有权的绝对消灭,因所有权客体的原因的消灭(如标的物毁损或灭失导致原物权的终止)。

  7、共有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就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共有的所有权只有一个。分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①按份共有,也称分别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按份共有人依其应有部分,对于共有物的全部享有使用收益权,而非对共有物按应有部分的比例享有一部分的用益权;且不因应有部分的多少而有不同,但用益权的行使不能损害其他人的权利。

  处分按分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以及对共有的动产或不动进行重大修缮,应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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