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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基础知识笔记:物权法律制度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7-4-23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1)质权的设立必须移转占有,以某些特财产作质物时,还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2)质权的标的主要是动产或权利,不包括不动产。3)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从属性、不可分性。

  ③留质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对抵押权的变价款优先于无抵押的债权人受偿,一物同时有数个抵押权的,成立在先的优先成立在后的。抵柙权的产生方式:1)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即法定抵押权;2)基于当事人所订立的抵押合同而设立的,意定抵押权。

  以建筑物抵押的、建筑物上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的、土地上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权在债务履行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抵押标的,即抵押财产,以流通物(法律禁止流通的财产不能作为抵押财产)和限制流通物为限;实现途径是拍卖或者变卖。

  可以作为抵柙标的有: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禁止抵押的财产: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我;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需要抵押登记的财产(登记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以及交通运输工具的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质权,包括动产质权、权利质权。下列权利质权可以质押: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留置权,留置权的成立无需双方当事人约定,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在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优先受偿,这体现了法定担保物权和意定担保物权在受偿顺序上的不同。

  留置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与所担保债权的内容毫无关系,则不产生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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