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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基础知识笔记:物权法律制度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7-4-23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购房人订立预售合同后,只享有合同上的请求权、不是房屋的产权。为防止一房二卖,我国物权法建立了“预告登记”制度,经登记后,可将已登记的二卖行为(既使已公示)转为法律上的无效,该登记是一种不动产的特殊类型,目的在于保全一项请求权。

  3、物权的种类

  ①自物权、他物权。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范围不同进行的分类,自物权,即所有权。指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标的物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支配范围的全面性和支配时间的无限性);他物权,指权利人在他人所有的标的物上享有的被限定于某一特定方面或特定期间的物权。

  ②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从设立目的的角度对他物权的进一步分类,用益物权,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担保物权,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他物权,如抵押权、质权。

  两者的区别:1)设立目的不同,用益物权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在于以物的交换价值来保证债权的现实;2)权利的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独立的主权利,担保物权是从权利,以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3)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担保物权不限于此;4)标的物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导致的结果不同,用益物权会对权利人的使用收益产生影响、甚至导致权利消灭;担保物权不影响标的而继续存在,这种特点使担保物权具有代位性(即以转变后的物为客体)。

  ③主物权、从物权,物权有无从属性进行的分类。主物权包括: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采矿权、取水权等;从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三项权以债权而存在)、地役权。

  区分的意义:在于物权独立存在;从物权的命运取决主物权,主权利消灭、从权利也消灭。

  ④法定物权、意定物权,根据物权的发生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为标准进行的分类。法定物权包括留置权、法定抵押权等;意定物权包括质权、抵押权等;区分的意义:成立的要件和适用的法律不同。

  ⑤有期限物权、无期限物权,以物权之存续有无期限为标准进行的分类。有期限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无期限物权包括所有权。

  4、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

  在民法中,主要通过民事诉讼、民法方法对物权进行保护。

  ①物权的保护方法,指权利人通过行使各种物上请求权或者通过提起确认物权之诉的方法保护物权。物上请求权,指物权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物权的权利人为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上请求权包括: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害、清除危险。

  ②债权的保护方法,指权利人通过行使债权对权利的自身利益加以保护的方法。债权方法次于物权方法。

  债权方法的主要内容:以赔偿财产为主、不排除其他方法(如恢复原状、返还不当得利)。

  两种方法的区别:

  1)根据不同,物权保护方法以物权存在为前提,适用民法关于物权的规定;债权保护方法以债权存在为前提,适用于民法关于债的规定;

  2)适用范围不同,物权保护方法只适用对物权的侵害、且不论侵害是否造成实际损失,权利人均可采取这种方法;损害赔偿的方法既适用物权的侵害、又适用债权的侵害,但适用物权的侵害时必须是已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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