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初级经济师金融辅导:金融企业的资本与负债业务 第五章 金融企业的资本与负债业务
本章教材结构及大纲要求:
资本的概念——了解
实收资本、注册资本含义及其不同来源——熟悉
金融企业的资本 一般构成及其职能——掌握
巴塞尔有关协议的产生、演变的背景和过程——了解
有关资产风险系数、风险换算系数和资本最低限水平——熟悉
资本充足率、资产风险权数、核心资本、附属资本——掌握
金融企业筹集资本的形式、不同途径以及各自的利弊——熟悉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有效途径——掌握
存款在金融业务中的地位和作用——熟悉
存款的概念及不同种类——掌握
金融企业的存款负债 存款管理的有关原则、制度和业务管理的具体规定——熟悉
金融企业存款成本的概念——了解
存款成本的内涵、计算和成本管理的方法——掌握
影响存款总量和单个企业存款量增减的因素——了解
借入负债的概念——了解
借入负债的意义和作用——熟悉
金融企业的借入负债金融企业向央行融通资金、同业借款、回购协议及发行金融债的概念、种类、特点、作用和用途、对象、范围——掌握
金融企业从国际金融市场借款及特点——了解
金融企业可以占用的短期资金来源的构成——了解
第一节 金融企业的资本
一、资本的概念与职能
(一)资本的概念
金融企业的资本是指金融企业的投资人以现金或实物投入的可供其长期使用的经营资金和以后保留在金融企业的收益。资本具有铺底性质,是金融企业最可靠、最稳定的资金来源,是金融企业抵御各类风险的最后屏障。
金融企业资本与一般工商企业资本的不同
(1)金融企业除了产权资本外,还可拥有一定比例的非产权资本——债务资本。
(2)金融企业的资本总额占资产总额的比例较低。要求一般在10%左右。资产扩张主要通过增加负债来实现。高风险。
最低资本:按照法律规定建立金融企业要求达到的最低资本额。我国法律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城市商业银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注册资本:金融企业设立时,其章程中注明向政府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资金。注册资本要大于或等于最低资本
发行资本:金融企业筹集资本的预定总额,即设立金融企业需投资人投入的现金或实物。
发行资本不能超过注册资本
实收资本:投资人实际投入的预付资金。我国规定,注册资本应该等于实收资本。
(二)资本的职能
(1)营业职能
(2)保护职能。弥补金融企业的经营亏损。
(3)管理职能
二、巴塞尔协议对银行业资本的原则要求
(一)巴塞尔协议及其产生的背景
巴塞尔协议是指“巴塞尔银行业务条例和监管委员会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这是由国际清算银行成员国,包括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比利时、瑞典、瑞士十国集团和卢森堡、加拿大等12国的中央银行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尔所达成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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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