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银行业的国际监管
1975年2月,由国际清算银行发起,西方10个主要国家在瑞士的巴塞尔成立了银行管理和监督实施委员会,简称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达成了“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委员会银行监管的两个根本目标:一是新的监管框架应服务于增加国际银行体系的健全和稳定;二是本着消除国际银行间现存不平等竞争的根源和确保制度公平的观点,在新框架应用于各不同国家的银行时应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其后历次的“巴塞尔协议”对监管原则、监督权利的分配、监管标准等进行了完善和补充。
2004年6月26日,代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十国集团”的中央银行行长和银行监管当局负责人举行会议,一致同意公布“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新资本协议提出了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外部监督、市场约束这三大支柱,并分别在这三方面加以创新。
四、证券业的国际监管
国际证监会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IOSCO)是证券监管领域最重要的国际组织,正式成立于1983年,其前身是成立于1974年的证监会美洲协会。目前总部设在西班牙的马德里,共有170余个成员机构,其中包括101个正式会员( Regular Members),其他为联系会员(Associate Members)和附属会员(Affiliate Members),成员是来自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证券监管机构。
该组织的宗旨是通过交流信息,促进全球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各成员机构共同制定国际准则,建立国际证券业的有效监管机制,以确保全球证券市场的公正、公开和公平。
IOSCO的成员国协议通过了一个永久性框架,确立了这个国际组织的功能:(1)共同制定高水平的规则以维持市场的高效、成功运作;(2)加强信息交流以促进国内市场的发展;(3)共同致力于建立国际证券交易的准则和有效监管;(4)严格适用准则并建立有效的违规者责任规范,以促进市场的一体化建设。
迄今为止,IOSCO共通过了近20项决议,并根据研究成果制定了120多个公开文件,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两个里程碑式文件:《证券监管目标和原则》和《关于协商、合作及信息交流的多边备忘录》。
《证券监管目标和原则》列出了作为证券监管基础的三项目标:保护投资者;确保市场公平、有效和透明;减少系统风险。文件同时还提出了具体实现这些目标的8个方面证券监管原则:(1)监管机构相关的原则;(2)自律的原则;(3)证券监管执行的原则;(4)监管合作的原则;(5)发行人的原则;(6)集合投资组合的原则;(7)市场中介机构的原则;(8)二级市场的原则。
五、保险业的国际监管
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Supervisors,IAIS)是保险业监管的重要国际组织,成立于1994年,现有成员包括180个国家的保险监管组织。
2002年10月,IAIS颁布了《保险监管核心原则》,作为所有区域监管者的基本指导原则。该文件涉及一个监管系统有效运作的10个方面,共17条原则。这10个方面的原则是:(1)关于保险监管者的组织结构(原则1);(2)关于批准营业和公司控制权变更(原则2和原则3);(3)关于公司治理(原则4);(4)关于内部控制(原则5);(5)关于谨慎性原则(原则6至原则10);(6)关于市场行为(原则11);(7)关于监控与现场检查(原则12和原则13);(8)关于监管处罚(原则14);(9)关于跨区经营(原则15);(10)关于协调、合作与保密(原则16和原则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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