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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章节考点:再保险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7-2-26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第十三章 再保险

第一节 再保险的概述

一、再保险概述

再保险是保险人为了分散风险,将所承担的部分或全部保险业务转移给另一个保险人的保险。

分出公司,分入公司常用;转分保

再保险合同是一种责任合同,无论寿险再保险合同或非寿险再保险合同,都是补偿性合同。 再保险业务中,分保双方责任的分配与分担是通过自留额和分保额来体现的。

二、比例再保险(以保额为基础)

(一)成数分保

(二)溢额分保:溢额是超过一定保险金额的保险责任。2线就是自留额的2倍。

三、非比例再保险(以赔款为基础)

(一)超额赔款再保险

1.险位超额再保险:以每一危险单位的赔款金额为基础确定分出公司自负赔款责任的限额,超过自赔额以上的一定赔款额,由分入公司负责。

2.事故超赔再保险:以一次巨灾事故中多数危险单位的累积损失为再保险赔款计算基础,是险位超赔在空间上的扩展。

(二)超额赔付率再保险

以一定时期的累积责任赔付率为基础计算再保险责任限额,超过部分由分入公司负责一定限额。

第二节 再保险的安排方法

一、临时再保险——再保险任何一方均无权利要求另一方做出承诺,双方可自由选择。

二、合约再保险——一方必须分出,一方必须接受。

三、预约再保险——分出公司对合同规定的业务是否分出,可自由安排,无义务约束,而分入公司对合同规定的义务必须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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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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