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专业备考知识点:个人所得税法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6/11/12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2)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人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人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上述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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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