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制度
担保物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权利的他物权。
担保物权是重要的他物权类型,其特点是:(1)担保物权以担保主债权的实现为目的。(2)担保物权是价值权,权利人支配的是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3)担保物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物权。(4)担保物权的客体可以是债务人的财产或权利,也可以是第三人的财产或权利。
一、抵押
(一)抵押的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注意】是否移转标的物的占有是抵押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重要区别
(二)抵押权的设定
1.抵押权的取得,主要通过法律行为获得,但抵押权也可以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获得,如基于继承或者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抵押权。
2.抵押权设定方式。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禁止的约定条款。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则此条款(流押条款)无效,流质条款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4.抵押物。
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财产有: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地上定着物包括尚未与土地分离的农作物,但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
(2)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一,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第二,如果以城市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抵押权实现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变价,但对新增房屋的变价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第三,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另外,《担保法解释》规定,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也属于可以抵押的标的物。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面七项内容的财产一并抵押。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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