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放弃抵押权或者变更抵押权的顺位
《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举例】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批价值75万元的货物,以价值100万元的厂房作为抵押担保,同时又请丙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此后,甲公司又以该厂房为抵押向丁银行贷款25万元。当实现抵押权时,乙公司自愿将实现抵押权的顺位处于丁银行之后。如果该厂房拍卖得到70万元,丁银行优先受偿25万元,由于乙公司放弃抵押权顺位,债权没有得到全部清偿,丙公司在乙公司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丙公司对5万元承担担保责任。
(3)优先受偿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不足清偿债权的,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债务人按普通债权清偿。
二、质押
(一)质押概述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
(二)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是以动产作为标的物的质押。
动产质押与抵押都是以动产作为担保物,但是二者有一定的区别。
抵押 |
质押 |
动产或不动产 |
动产或权利 |
不要求移转抵押物的占有 |
必须移转占有 |
特定财产登记时生效 |
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
抵押人可以继续对抵押物占有、使用、收益 |
质押人享有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但不能直接对质押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 |
1、动产质押的设定。设定动产质押,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并不以质物占有的移转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
质权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因此,只有出质人将出质的动产移交以债权人占有,债权人才能取得质权。
3、动产质押的效力。
动产质押设立后,在主债务清偿以前,质权人有权占有质物,并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权人收取孳息,并非取得孳息所有权,而是将孳息作为质押标的。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三)权利质押
可以作为权利质押的权利有:(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权利质押因为设定质押的权利标的的不同,其生效条件也是不同的:
1、有价证券的质押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注意】对于这类权利质押:
(1)必须在汇票、支票、本票上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否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2)以存款单出质的,签发银行核押后又受理挂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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