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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高级经济师职称考试重点辅导53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3/4/27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案例】

  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急欲销售其开发的某住宅区的最后1套别墅,遂打电话向乙、丙、丁发出售房要约,并声明该要约的有效期为1个月。要约发出后第10日,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该别墅,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第21日,甲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第25日,甲又与不知情的丁签订了买卖合同。第26日,该别墅被意外焚毁。

  要求:

  根据《物权法》、《合同法》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如果房屋未被焚毁,丙是否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并说明理由。

  (3)丙是否应当承担房屋意外焚毁的风险?并说明理由。

  (4)甲、丁之间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界定?

  【答案】

  (1)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在本题中,尽管乙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但不影响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的效力。

  (2)丙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尽管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且乙已经取得房屋的占有,但由于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乙尚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而丙已经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丙依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丙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

  (3)丙不应承担房屋意外焚毁的风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在本题中,由于甲没有向丙交付房屋,因此,丙不应承担房屋意外焚毁的风险。

  (4)①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在本题中,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丙已经依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甲与丁订立买卖合同时,甲不具有处分权,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②丁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在本题中,甲在与丁订立合同时隐瞒了自己没有房屋所有权的事实,构成欺诈,丁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如果合同被撤销,丁可以要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合同被撤销,给丁造成损失的,丁可以要求甲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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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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