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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高级经济师职称考试重点辅导53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3/4/27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3)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4)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的质押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来源北京安通学校。

  3、知识产权的质押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

  【注意】对于这类权利质押:

  (1)知识产权的内容既包括财产权,也包括人身权,但设定质押的知识产权仅限于可以转让的财产权。以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设定质押无效。

  (2)设定质权后,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未经许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给质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

  (3)以知识产权设定质押,应当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才能使得质权生效。

  4、应收账款的质押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公路桥粱、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实际上就是应收账款的一种。

  5、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三、留置

  1、留置权的特征。(1)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2)留置权属于法定的担保物权。留置权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产生,并非依当事人约定产生。但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2、留置权的成立条件。(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原则上动产应当属于债务人所有,但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留置权也可以善意取得,即如果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可以行使留置权。(2)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物权法》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从《物权法》的规定来看,我国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大大扩大,一方面不再局限于特定的合同关系,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法律关系也可以产生留置权。另一方面,对于企业之间的留置权的行使,可以不以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为要件。(3)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

  3、留置权的效力。

  留置权的效力分两个层次:(1)留置标的物。债权人在其债权没有得到清偿,有权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并给债务人确定一个履行期限。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该履行期限应当为两个月以上。(2)优先受偿。即债务人超过规定的期限仍不履行其债务时,留置权人可依法以留置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3)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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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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