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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高级经济师职称考试重点辅导53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3/4/27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如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5.抵押登记。

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可以办理抵押登记(也可以不办理抵押登记)

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或者以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应当办理抵押登记(但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抵押的

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

以其他财产抵押的

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的效力主要体现为抵押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抵押人的权利。

  (1)抵押物的占有权。抵押设定以后,除法律和合同另有约定以外,抵押人有权继续占有抵押物,并有权取得抵押物的孳息。

  (2)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收益权。抵押权设定以后,由于抵押物仍然归抵押人占有,因此抵押人有权将抵押物出租。

  【注意】抵押权与出租之间的关系:第一,如果抵押权设定在先,出租在后,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第二,如果出租在先,抵押在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来源北京安通学校。

  (3)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处分权。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4)抵押人对抵押物设定多项抵押的权利。抵押人可以就同一抵押物设定多个抵押权。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在同一抵押物上有数个抵押权时,各个抵押权人应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行使抵押权。

  【举例】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2000万元,甲企业以自己的一栋价值5000万元的办公楼提供抵押,其后,甲又先后向丙银行、丁银行借款2000万元,同样以该办公楼提供抵押并签订了从合同,且三次抵押均办理了抵押登记,那么乙的抵押权顺位先于丙,丙的抵押权的顺位又先于丁。

  2、抵押权人的权利。

  (1)保全抵押物

  在抵押期间,如果抵押物受到抵押人或第三人的侵害,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如果因抵押人的行为使抵押物价值减少,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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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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