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如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5.抵押登记。
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 |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 |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 |
可以办理抵押登记(也可以不办理抵押登记) |
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或者以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 |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应当办理抵押登记(但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抵押的 | ||
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 |
以其他财产抵押的 |
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
(三)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的效力主要体现为抵押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抵押人的权利。
(1)抵押物的占有权。抵押设定以后,除法律和合同另有约定以外,抵押人有权继续占有抵押物,并有权取得抵押物的孳息。
(2)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收益权。抵押权设定以后,由于抵押物仍然归抵押人占有,因此抵押人有权将抵押物出租。
【注意】抵押权与出租之间的关系:第一,如果抵押权设定在先,出租在后,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第二,如果出租在先,抵押在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来源北京安通学校。
(3)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处分权。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4)抵押人对抵押物设定多项抵押的权利。抵押人可以就同一抵押物设定多个抵押权。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在同一抵押物上有数个抵押权时,各个抵押权人应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行使抵押权。
【举例】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2000万元,甲企业以自己的一栋价值5000万元的办公楼提供抵押,其后,甲又先后向丙银行、丁银行借款2000万元,同样以该办公楼提供抵押并签订了从合同,且三次抵押均办理了抵押登记,那么乙的抵押权顺位先于丙,丙的抵押权的顺位又先于丁。
2、抵押权人的权利。
(1)保全抵押物
在抵押期间,如果抵押物受到抵押人或第三人的侵害,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如果因抵押人的行为使抵押物价值减少,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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