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以下情形也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 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
(2)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
(3)《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 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 30 日内作出裁决。
(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劳 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经典例题】
下列纠纷中,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受案范围的是( )。
A.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工伤医疗费发生的争议
B.劳动者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因发放社会保险金发生的争议
C.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D.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伤残等级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答案】A
【解析】B 属于社会保险法律关系范畴;C 属于民事纠纷;D 不属于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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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