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形下的劳动合同履行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 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企业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经典例题】
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处理方式是( )
A.甲公司更名称为乙公司,甲公司与劳动者续订的劳动合同不再有效
B.甲公司分立为乙公司和丙公司,甲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受分公司影响继续履行。
C.甲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后,新的法定代表人应与劳动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D.甲公司劳动者和乙公司合并为丙公司后,丙公司应与甲、乙公司的劳动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特殊情况下的劳动合同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用 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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