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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级经济师金融辅导:国内支付结算业务(2)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1/10/17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2011年初级经济师金融辅导:国内支付结算业务(2)

  二、银行汇票结算

  银行汇票(掌握)是银行签发,由其在见票时按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付款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确定金额的票据。可分现金银行汇票(写明现金字样)和转账银行汇票

  (一)银行汇票的适用对象、范围及条件(掌握)

  1、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

  2、单位和个人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3、办理银行汇票的出票和付款公限于“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机构

  (二)银行汇票结算的基本程序及主要规定(掌握)

  1、客户申请

  2、出票行签发汇票——一般是开户行

  3、汇票的背书转让

  4、提示付款(自出票日起1个月)

  票面金额大于实际结算金额的,余额自动退回给汇票申请人的账户上。

  (三)构成银行汇票无效的行为(掌握)

  1、银行汇票的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无效;其他事项可更改,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2、背书不得附有条件

  3、银行汇票实际结算金额不能更改

  4、公示催告期票据无效

  5、现金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五)银行汇票结算的其他规定(掌握)

  1、银行汇票实际结算金额小于银行汇票票面金额的,余额退回申请人账户

  2、付款人在有效期内不付款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可向出票银行付款

  3、银行汇票丢失,失票人可凭法院出具其享有票据权利证明,向签发银行请求付款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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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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