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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2/7/27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2012年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四、经济师考试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u 考试大纲的知识点

1.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

2.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中级经济师

3.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4.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5.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u 知识点讲解

1.行政复议的概念。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2.行政复议的特征。行政复议,对行政机关来说是行政机关系统内部自我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对行政相对人来说,是其认为合法权益被侵犯时所寻求的一种法律救济手段。行政复议具有以下4个特征:

l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的主体即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

l 行政复议是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的行为。行政争议是由于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权,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引起的争议。行政复议只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它不解决民事争议和其他争议。

l 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抽象行政行为如制订和发布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等。//我国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中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但不审查行政法规和规章。行政相对人如果认为行政法规、规章违法,应当通过其他法制监督途径解决。

l 行政复议是由行政相对人启动的。一般的行政行为都是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主动进行,是行政机关单方的行为。而行政复议只能由行政相对人启动,没有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行政机关不能主动进行复议活动。

3.我国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

l 一级复议制度。对复议不服的,不得再向上复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l 书面复议制度。书面审查。书面复议为基本方式,其他方式为补充。

l 依法复议不调解制度。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裁判,合法予以维持,违法予以撤销,不当的予以变更。不应进行调解,也不得以调节方式结案。

l 复议不停止执行制度。保证国家行政管理的连续性和有效性。这一制度的例外: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l 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制度。被申请人无法举证,复议机关有权撤销。另外,被申请人在复议过程中不得收集证据。

4.行政诉讼的概念。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5.我国行政诉讼的特征。

l 行政案件由人民法院统一受理和审理。

l 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只限于就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的争议。

l 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者必经程序。

l 行政案件的审理方式原则上为开庭审理。

6.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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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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