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共同的司法原则。行政诉讼是法院主持下的三大诉讼制度之一。与其他诉讼制度共同的司法原则有:两审终审制原则、合议制原则。
(2)特有原则(6个):当事人选择复议原则、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原则、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被告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
l 当事人选择复议原则。在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的情况下,当事人既可以先复议,不服再起诉;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起诉。
l 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具体行政行为是诉讼对象,抽象行政行为不是诉讼对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可以诉讼,合理性(合法但可能不合理,行政裁量权范围内)不能诉讼,只能行政复议。
l 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仍然要履行义务。例外,可以停止执行的: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申请法院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将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停止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l 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原则。调解不是诉讼过程的一个阶段,也不能把调解作为结案的一种方式。不能使用调解原则的根本原因是行政机关不得放弃或让步法定职权,否则构成失职。
调解的前提是当事人对争议标的可以互谅互让、互相妥协、可以退让或放弃。//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不同。行政诉讼的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行政赔偿诉讼涉及是否赔偿和赔偿的数额,不涉及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双方可以协商,本着互谅互让原则解决。//因此,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l 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司法变更权即人民法院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
l 被告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由谁负责提供证据证明特定的案件事实,即举证责任的分担;二是不能履行举证责任时可能引起何种法律后果。//被告履行举证责任是一种举证责任倒置的安排。被告作出具体行为之后的证据没有证据效力。//原告举证情况: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诉讼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诉讼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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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