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基础知识
(一)仲裁与仲裁法
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自 199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与其他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比较,仲裁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自愿性
仲裁方式的选择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
2.专业性
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能力的专家担任仲裁员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
3.灵活性
仲裁中的一些具体程序都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与选择的。
4.保密性
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有关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也同时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秘书人员的保密义务。
5.快捷性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
6.经济性
7.独立性
(二)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概念与效力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管辖案件的前提。除非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否则,只要有仲裁协议,法院对案件就没有管辖权。同时,仲裁协议也是仲裁裁决可以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前提。
2.仲裁协议的类型和内容
(1)仲裁协议的类型
仲裁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依据仲裁协议订立的时间和形式的不同,仲裁协议有三种类型:
①仲裁条款;仲裁条款往往是在纠纷发生之前订立的。
②仲裁协议书;
③其他有关书面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
(2)仲裁协议的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仲裁协议的无效及其确定
(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当事人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三)仲裁程序
1.申请与受理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受理是指仲裁委员会依法接受对纠纷的审理。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 5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由当事人选定或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不是一种常设的机构,其组成的原则是一案一组庭。仲裁庭有两种组成方式:
(1)合议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2)独任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
采取哪种方式,由当事人协商决定。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的申请: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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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