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基本知识
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
(一)仲裁的一般原则
1.自愿原则:仲裁方式的选择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
2.仲裁独立原则
3.仲裁一裁终局原则
4.仲裁保密原则: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有关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也同时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秘书人员的保密义务。
(二)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概念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
2.仲裁协议的生效要件:形式要件、实质要件。
(1)形式要件
书面形式。
仲裁事项、仲裁委员会名称、意思表示。
(2)实质要件
①当事人必须有缔约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仲裁事项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例题·多选题】仲裁协议的生效要件有( )。
A.仲裁协议可采用口头形式
B.意思表示真实
C.14岁的人签订的仲裁协议有效
D.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无约定的,仲裁协议无效
E.仲裁协议应写明仲裁事项
『正确答案』BE
3.仲裁协议的效力和无效仲裁协议的确定
(1)效力
①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管辖案件的前提。
②除非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
③只要有仲裁协议,法院对案件就没有管辖权。同时,仲裁协议也是仲裁裁决可以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前提。
(2)仲裁协议的无效及其确定
①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②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④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⑤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三)仲裁程序
1.申请与受理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受理是指仲裁委员会依法接受对纠纷的审理。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由当事人选定或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不是一种常设的机构,其组成的原则是一案一组庭。仲裁庭有两种组成方式:
(1)合议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2)独任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采取哪种方式,由当事人协商决定。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的申请:
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3.开庭和裁决
仲裁应当开庭审理。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仲裁不公开进行,即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
在开庭审理前,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经书面通知后,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经书面通知后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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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