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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仲裁原则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2/6/20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仲裁裁决应当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作出仲裁裁决前,可进行调解。

【例题·单选题】(2009年)关于仲裁程序的说法,错误的是( )。

A.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

B.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C.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D.裁决书自出作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正确答案』B

(四)法院对仲裁的协助与监督

1.法院对仲裁活动的协助

法院对仲裁的协助,主要表现在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强制执行仲裁裁决三方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法院对仲裁活动的监督

(1)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①没有仲裁协议的;

②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③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⑤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2)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在仲裁裁决执行过程中,如果被申请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定不应执行的情形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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