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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辅导:民事诉讼法基础知识(8)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1/5/27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2011年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辅导:民事诉讼法基础知识(8)

 10、执行程序

  (1)执行和执行程序的概念

  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等,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

  ① 执行

  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② 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指保证具有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得以实施的程序。

  (2)执行申请

  Ø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时,应提交申请书,说明要求执行的事实、理由,提供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同时说明被执行人的经济情况。

  Ø 申请执行的期间

  J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 2 年。

  J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J 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 1 日起计算;

  J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 1 日起计算;

  J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Ø 执行

  J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J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J 执行工作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执行员负责。

  (3)执行措施

  执行措施是人民法院执行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时所 采取的具体的方法和手段。

  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制执行措施有:

  Ø 查询、冻结和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Ø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Ø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Ø 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Ø 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者票证;

  Ø 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

  Ø 强制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Ø 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Ø 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Ø 限制出境;

  Ø 征信系统记录不履行义务信息;

  Ø 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

  (4)执行中止和终结

  ① 执行中止

  | 定义: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该情况消除后再恢复执行程序的制度。

  | 《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Ø 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Ø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Ø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Ø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Ø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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