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辅导:民事诉讼法基础知识(8)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1/5/27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²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
² 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与正在审理的案件有密切联系,无法单独执行;
² 被执行人在短期内无偿付能力。
| 执行中止的情形消除后,由当事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照职权恢复执行程序,继续执行。
② 执行终结
| 定义: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了某些特殊情况,执行程序不可能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
|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引起执行终结的情况有:
Ø 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
Ø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Ø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Ø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Ø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Ø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 执行终结,应当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当事人不能提起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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