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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初级经济师考试财政税收预习第四章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8-12-18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考点九、税收征收管理

  1.税收管理体制:

  (1)税收立法权—税法制定权、审议权、表决权、公布权

  (2)税收管理权—税种的开征与停征权、税法的解释权、税目的增减与税率的调整权、减免税的审批权

  2.税务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能: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3.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划分

中央政府固定收入

消费税(含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地方政府固定收入

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

(1)增值税(不含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部分):中央政府分享50%,地方政府分享50%

(2)企业所得税: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方政府按60%和40%比例分享

(3)个人所得税: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外(现停征),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方政府按60%和40%比例分享

(4)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5)城市维护建设税: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6)印花税:自2016年1月1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全部调整为中央收入,其他印花税收入归地方政府

  考点十、税务登记

  (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

  “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新设立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须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登记机关将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及变更、注销等信息及时传输至信息共享平台;暂不具备联网共享条件的,由登记机关限时提供上述信息。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凭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一照一码”登记制度适用于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企业类市场主体。包括:“三证合一”制度和“五证合一”制度。

  衔接:1.已经办理“三证合一”的企业,不需重办“五证合一”,由登记机关将相关信息发送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计机构等单位。

  2.企业原证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3.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与换证制度,改为企业按规定自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要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计机构等单位开发共享。

  4.没有发放和已经取消统计登记证的地方通过与统计机构信息共享的方式做好衔接。

内容

要点

设立登记

未纳入“一照一码”管理范围的纳税人应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主体要求: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地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其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30日)

变更登记

1.纳入“一照一码”管理范围的变更流程:

1)除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变更由企业向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外,其他变更信息由企业登记机关统一采集。纳税人办理股东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供所得税完税凭证或不征税证明;对不能提供的,企业登记机关暂缓办理变更登记,并通报至同级地税主管税务机关

2)企业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发生变化的,由企业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变更,提出变更所需资料《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2.未纳入“一照一码”管理范围的变更: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自工商登记变更日起30日,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

纳入“一照一码”管理范围的注销登记流程:

1)企业应先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清税手续,填写《清税申报表》,结清税款、缴销结存发票、注销各种税控设备及办结全部涉税事项

2)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开具清税证明

3)企业凭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前往工商行政管理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销

未纳入“一照一码”管理范围的注销登记流程: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3)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并自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二)账簿凭证管理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其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设置账簿。

  2.扣缴义务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纳税申报注意事项: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论当期是否发生纳税义务,除经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

  2.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四)税款征收: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委托代征税款。

  (五)税款征收措施

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账簿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责令缴纳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前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应纳税额;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提供纳税担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阻止离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提示】不适用税收保全的财产: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税务机关对单价在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考点十一、税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

(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4)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5)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6)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换证手续的

扣缴义务人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的法律责任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偷税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据不申报的,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所列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虚假申报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不履行扣缴义务的法律责任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出口退税款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以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抗税的法律责任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欠缴税款的法律责任

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纳或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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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艳霞老师: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环球职业教育在线会计职称、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会计从业、经济师等课程辅导专家。...[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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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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