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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初级经济基础辅导:税收基本制度(3)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0/4/6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3、消费税

  (1) 概念

  对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其目的是调节特定消费品生产的较高收入,平均税率一般较高。

  (2) 征税范围

  采取列举征税的办法,即只对列入征税目录的消费品征税,不列入的不征税。

  (3) 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4)税目——产品列举税目

  我国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有14类: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5)税率——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6)计税方法

  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其中,对卷烟和白酒实行复合计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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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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