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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建筑经济师考试考点资料: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7-4-3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㈡、承诺

1. 承诺的概念与应具备的条件:

答: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②、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

③、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④、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2. 承诺的方式:承诺应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3. 承诺的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4. 承诺迟延: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超过承诺期限做出的承诺不产生效力。

5. 承诺撤回: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四、 建设工程合同

1. 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答:建设工程合同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它的特点:

①、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物一般仅限于基本建设工程。

②、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应具备的相应条件。

③、建设工程活动具有较强的国家管理性。

④、建设工程合同的要式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为要式合同。

2. 建设工程发包人的权利与义务:

答:权利:签订合同的权力和发包人的检查权

义务:详见P87页共6条

3. 建设工程承包人的权利与义务:

答:权利:①、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可以将部分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

②、有要求赔偿停工、窝工损失和实际费用的权利

③、有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的权利。

义务:①、承包人应当亲自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②、承包人应当接受发包人的检查

③、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合格的工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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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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