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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考试建筑专业知识点:​工程项目的工期索赔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6/12/19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工程项目的工期索赔

(一)关于工期延误的一般规定

1.工期延误的含义

工期延误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任何一项或多项工作实际完成日期迟于计划规定的完成日期,从而可能导致整个合同工期的延长。

2.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工期可以延长的规定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对以下造成竣工日期的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因承包商的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3.承包商要求延长工期的目的

在正常情况下,承包商要求延长工期的目的主要是:一是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免去或推卸自己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费的责任;二是确定新的工程竣工日期及相应的维修期;三是确定与工期延长有关的赔偿费用。

例题: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对以下( )造成竣工日期的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A.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B.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C.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D.两天内非因承包商的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E.不可抗力

答案:ABCE

解析: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对以下造成竣工日期的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可以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因承包商的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二)关于工期延误的原因分类

1.因业主及工程师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

业主及工程师原因引起的延误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业主或工程师自身责任原因引起的延误,第二种是合同变更原因引起的延误。具体包括:

(1)业主拖延交付合格的施工现场;

(2)业主拖延交付图纸;

注:【三边工程】在国家基本建设工程中,因为某种原因,工程项目实行边勘测,边设计,边施工,这样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常称为三边工程。三边工程是违背工程建设基本程序的,在施工过程中的不可预见性、随意性较大,工程质量和安全隐患比较突出,工期不能按计划保证。工程竣工后的运行管理成本较高。国家一般不主张三边工程。

(3)业主或工程师拖延审批图纸、施工方案、计划等。

(4)业主拖延支付预付款或工程款;

(5)业主指定的分包商违约或延误;

(6)业主未能及时提供合同规定的材料或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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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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