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6.一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注:①本人工资是指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统筹地区平均工资300%的,按统筹地区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统筹地区平均工资60%的,按统筹地区平均工资的60%计算。
7.遗属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系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偿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
①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上述规定中l、2、3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上述规定中的1、2的待遇。
8.因工外出发生事故或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生活有困难的,可预支一次性伤亡补助金的50%。
9.下列情形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①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②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③拒绝治疗的。
(三)特殊情况
1.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2.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3.职工被认定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1)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登记、备案的;
(2)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的;
(3)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4)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4.《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5.《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考点六 劳动能力鉴定
1.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延长30日。
2.如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3.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4.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考点七 失业保险
考点八 生育保险
考点九 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
(一)企业年会
注:①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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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