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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考试《中级人力资源》第十四章重点归纳:劳动争议处理
来源:经济师考试网  2017-1-18  收藏本页  http://www.jjsexam.com/

 第四节 劳动争议处理

  一、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基于劳动关系而存在,其特征有两点:

  1)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主体是特定的;

  2)劳动争议的内容限于劳动权利和义务方面。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主要法律规范。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其他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二、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劳动争议当事人:

  1、当事人。劳动争议案件中存在劳动关系的企业与职工双方的当事人。

  2、第三人。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3、代理人。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二)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

  1)发生争议后,劳动者有权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有权选择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程序,也有权拒绝调解而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书写仲裁申请有困难,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4)在调解、仲裁和诉讼程序中,有权要求有关调解、仲裁和审判人员回避。

  5)有权委托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职工或已死亡的职工,其法定代理人或由有关机关指定的代理人,有权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

  6)有权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与另一方自行和解。

  7)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仲裁申请时,有权要求其作出说明。

  8)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同意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调解书送达之前有权后悔。

  9)对仲裁终局不服,自收到裁决书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判决书等。

  (三)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义务

  1)通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程序自愿达成协议后,应当自觉履行协议。

  2)应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限及时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3)申请仲裁应以书面形式,被申请人应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1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4)应按时参加仲裁和诉讼活动,遵守仲裁庭和法庭的纪律。

  5)仲裁程序中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且在调解书送达之后,不应再反悔。

  6)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和判决书,应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7)按规定交纳仲裁费和诉讼费。

  (四)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在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活动中,既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也实行“谁决定,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

  1)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2)仲裁庭确定举证责任

  3)诉讼中用人单位举证责任

  在诉讼活动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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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艳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任职于北京某高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的辅导老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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